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党纪政务处分知识问答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教育引导全校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荷甲足球官网入口纪委结合党纪法规和身边案例教训,整理发布酒驾醉驾纪法知识问答,供全校党员干部、教职工学习掌握。
一问:什么是酒驾?什么是醉驾?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车,即俗称的“酒驾”;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车,即俗称的“醉驾”。认定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准。
二问:酒驾、醉驾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主要法律后果如下:
一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一次记12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五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该意见明确,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该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作犯罪处理”不等于“不处罚”,公安机关仍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问:党员干部酒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会受到党纪处分吗?
答:会。酒驾虽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但党员身份决定了必须接受更严格的纪律约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实践中,党员因酒驾受到行政处罚的,一般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公职人员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监察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相应政务处分。
四问: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还会受到处分吗?
答:会,而且处分不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可见,“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并不能让违纪违法的党员、公职人员“全身而退”,党纪政务处分依然会依法从严作出。
五问:醉驾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会受到什么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含宣告缓刑)的,应当依规依纪被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此外,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11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含宣告缓刑)的,即属于应当开除的情形。
六问:醉驾被不起诉,是不是就“没事了”?
答:不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是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一事了之”。一方面,如前所述,党员、公职人员仍须依规依纪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对于醉驾行为,即使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应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即“相对不起诉”。作出这种不起诉决定,恰恰说明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只是情节较轻,绝不是“清白无事”。
七问:酒驾醉驾有哪些常见认识误区?
一是“小区里、停车场里酒驾没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小区、校园、公共停车场等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区域,同样属于“道路”,酒后驾驶同样违法。
二是“酒后骑摩托车不算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二轮、三轮摩托车以及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同样构成酒驾、醉驾。
三是“喝了酒睡一觉就没事了”?酒驾、醉驾的认定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准,与饮酒时间、个人酒量无关。“隔夜酒”未及时代谢,第二天早上开车仍可能被测出酒驾甚至醉驾。
四是“醉驾情节轻微不作犯罪处理就没后果了”?如前所述,即使被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仍将依法吊销驾驶证、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党员、公职人员还要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代价依然沉重。
八问:酒驾醉驾后主动向组织交代,可以从轻处理吗?
答:可以依法依规从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同时要提醒,公安机关查处酒驾醉驾后,会依法将党员、公职人员有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启动核查处理。酒驾醉驾问题迟早会进入组织视野。与其心存侥幸、等待组织核查,不如第一时间主动向党组织如实说明情况,既是对党忠诚老实的应有之义,也是依规依纪从宽处理的重要前提。
九问:身边有哪些警示教训?
答:以荷甲查处的身边问题为鉴。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个别教职工酒驾醉驾问题作出严肃处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党内警告处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一起酒驾,既受行政处罚,又受纪律处分,教训深刻。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工要引以为戒,坚决杜绝侥幸心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法律要求,更是纪律底线。每一名党员干部、教职工都要算好法律账、纪律账、家庭账,时刻绷紧纪律之弦,严守纪法红线,共同维护学校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撰稿:袁远维扬;审核:龙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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